7月12日,县政府办正式发文宣布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我县从本月起正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,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三类地区标准。具体调整标准为:由 950元/月调整为1100元/月,上调150元/月。另外,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,由8.3元/小时调整为9.5元/小时。
需要特别强调的是,上述所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;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据了解,这是我县自从去年6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后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,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,作出积极调整,有利于保持工资价位的市场竞争力,增强企业活力,稳定就业岗位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,对于增加职工收入,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。